鉅大鋰電 | 點擊量:0次 | 2019年12月05日
如何促進電池回收業的快速發展?
作為新能源汽車的關鍵核心部件,動力電池回收的時代即將要來了。這樣的信號已經在汽車生產、電池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以及綜合利用等領域內擴散開來。對于國內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市場,回收再利用的任務或將更加迫切。
5月6日,為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國務院發布了《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從2019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
《管理辦法》對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監督管理、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回收信息系統建設、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再利用等工作提出了詳細要求。但是這并不包含新能源汽車在內。
在新能源汽車回收方面,《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提出:報廢新能源機動車回收的特殊事項,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對于傳統燃油汽車的報廢,《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提出,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等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未通過年檢或沒有按時年檢的,超出國家的排放標準限制的仍需進行報廢處理。
對比傳統汽車的五大總成(包括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電動汽車結構簡單,運轉、傳動部件少,其主要核心部件在于驅動電機、動力電池、車輛控制器、充電機這四大塊。相比而言,未來,新能源汽車的報廢回收規則或將完全不同。
新能源汽車的趨勢變化
從發展階段看,新能源汽車產業目前可能尚未發展到回收階段。在政策補貼退坡、雙積分政策實施、市場引導作用增強等多重因素影響下,從2019年初,雖然汽車產業整體下滑,但是新能源汽車產業卻一直加速增長。
根據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最新數據,今年1-3月,新能源乘用車新車銷量達14萬臺,同比增長132%;3月份單月同比增長率近100%;1-3月良好的銷量表現主要是新能源汽車的延緩期政策緩解了市場壓力,促進了年初的市場搶跑效應。
從新能源二手車市場看,2019年3月新能源二手車同比增長23%,環比增加27.9%。同時,5萬元以下的價格是新能源二手車的主要銷售區間。
從全國新能源二手車交易車型看,3月份,主要銷售車型集中在A級及以下車型基本不變。其中,A00級車型占比最高占51.86%;其次是A級車型,占比24.81%。各車型占比情況小微車型依然占絕對主力,其中A級以下車型占比有所下降,MPV、SUV占比開始提升。
與傳統二手車使用年限相比,新能源二手車的使用年限更短,4年以內的新能源車保有量是市場主流。3月全國新能源二手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最多,占比70.44%,2-4年占比相比2月有較大提升,新能源二手車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的交易占比進一步縮小至0.25%。
電池回收時代如何破局?
從汽車結構看,新能源汽車50%以上的成本花在了動力電池方面。而根據產業相關預計,未來3到5年,早期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使用壽命或將到達上限,動力電池回收正在成為整個行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大難題。在電池回收時代,新能源汽車產業必需考量如何應對回收市場即將面臨的挑戰。
在政策引導層面,2018年初,七部委聯合發布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通知,提出了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行業發展,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可操作規程。
在回收主體方面,《暫行辦法》提出,對生產、使用、利用、貯存及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回收,汽車生產企業應承擔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以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
從產業發展現狀看,目前,電池再利用主要有兩個方向,一是梯次利用,二是拆解回收。一方面,經檢測后,對適合繼續使用的動力電池,電池企業和車企應該對其進行統一編碼、分類,并按照不同品級進行梯次利用,比如,根據性能狀況,運用在家用儲能、低速電動車動力等方面。
另一方面,拆解、回收確定無法繼續使用的廢舊動力電池。《暫行辦法》指出,電池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等提供動力蓄電池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回收網點建設的必要性
動力電池回收行業發展的關鍵在于電池回收網點渠道的建設,中國電子節能技術協會常務副會長張恩惠在動力電池回收網點建設研討會上提到:目前,動力電池回收網點主要以4S店形式存在,伴隨動力電池退役小高潮的到來,探索網點與渠道的建設方案也迫在眉睫。回收成本高昂、可行性商業模式探索、網點建設技等,仍將是企業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北京賽德美資源再利用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趙小勇也表示,回收服務網點是新能源汽車產業末端廢舊電池處理合規的窗口。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與其協議合作的相關企業;回收服務網點的建設應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及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整個行業也應該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上傳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等信息,并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工信部相關行業數據顯示,目前,國內45家企業已經設立了3000個以上的回收服務網點。對于國內電池回收網點建設,中國電池聯盟綜合研究部研究員楊清雨分析認為,首先,各地都在將回收網絡體系建設作為重點工作之一;其次,試點工作應強調由車企建立地方回收服務網點;再次,應提倡回收服務網點采取共建共享模式;此外,各地方也將會探索財稅支持政策,這些都是回收網點建設領域相對共性的問題。
附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15號
現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9年4月22日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
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愿作報廢處理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主管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第六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范;
(三)具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擬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認定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資質認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等方式,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人可以在網上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取得資質認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第九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第十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逐車登記機動車的型號、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信息;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疑似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機動車或者其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條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二條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第十三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拼裝的機動車交易。
除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依法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外,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處理權限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
第十九條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為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該機動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前款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一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一)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
(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第二十二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或者出售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的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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