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鋰電 | 點擊量:0次 | 2020年06月23日
新能源汽車準入管理出現重大調整 大幅降低技術門檻或推動研發與制造分離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要,二月十日,工信部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公司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0年三月十日前提出意見。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就在2020年一月十一日,在我國電動汽車百人會高層論壇(2020)上,工信部苗圩部長重點談到了“加快改革創新,采取更加開放包容的監管手段,進一步放寬事前準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給公司和市場更多選擇空間。
本次征求意見稿正是在我國汽車產銷量持續兩年下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首次出現負上升的不利局面下逆勢出臺。征求意見稿重要在10個部分對原規定進行了刪減和修改,以下僅從三個重要方面做簡要分析,供行業參考:
1、刪除“設計開發能力”大部分核心內容,并把此部分調整為“技術保障能力”要求,保留產品生產一致性和測試評價能力等基本要求。
本次修改中,刪除了原規定中極其重要的“設計開發能力”的大部分核心內容,把此部分調整為“技術保障能力”要求,只保留產品生產一致性和測試評價能力等基本要求。
原規定中對設計發開能力要求十分細致,除了要有獨立的設計開發機構,還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數量、崗位分布都提出了要求,還要求掌握全面的產品開發技術,甚至細化到某一車型技術路線應該掌握的技術列表清單,并對技術開發管理規范、管理流程、開發工具、試制驗證能力等也提出了詳細的要求。
對應《新能源汽車生產公司準入審查要求》中審查項目,從17項減少為11項,其中否決項從8個減少為7個。“設計開發能力”部分審查項從8個減少為2個,其中否決項從5個減少為2個。
值得一提的是,本部分是本次修改工作的重中之重,反映出新能源汽車準入政策的重大思路調整:產品設計開發能力不再作為審核整車公司的核心指標,這將大大降低獲取造車資質的技術門檻。
此外,本次修訂還有望推動產業內的專業分工,實現研發和制造分離,促進汽車集團內和集團之間的整合,以及汽車品牌運營商、專業代廠等新型商業模式的出現。車企間通過研發資源整合和協同、成果共享,防止分散投入、重復建設。部分新能源整車公司將回歸制造核心,聚焦提升自身制造水平,未來承擔工藝提升和裝備升級的重任,成為專業代廠。
二、取消了已取得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公司重新審查規定、產品專項檢驗規定、需滿足同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本次修改直接刪除了“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暨取消了原規定中對之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公司重新審查的規定、取消了產品專項檢驗規定、取消了需滿足同類管理規定的要求。這些均屬于放寬事前準入的重要舉措,將減少新能源整車公司的負擔和束縛,釋放出更多創新活力。
三、依據以上兩部分,同步刪除、修改和更新了相對應的內容同步修改了《公司集團下屬公司的準入審查要求》中對“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同步更新了《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同步刪除了《新能源汽車生產公司準入申請書》中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產品設計開發過程、產品開發設備等內容,同步刪除了需提交《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中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