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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兩規范文件

鉅大鋰電  |  點擊量:0  |  2019年07月19日  

為進一步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推動產業加快轉型升級,我部對《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F予以公告。


 附件:1.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


 2.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1月16日


附件1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


為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按照優化布局、規范秩序、保障質量、安全管理、推動創新、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產業布局和項目設立


(一)鋰離子電池行業的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鋰離子電池(含配套)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拆除關閉,或嚴格控制規模、逐步遷出。


(三)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含配套)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組織論證。


二、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


(一)企業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備鋰離子電池行業相關產品的獨立生產、銷售和服務能力;


3.研發經費不低于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鼓勵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技術中心;


4.生產的產品擁有技術專利;


5.企業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于實際產能的50%。


(二)企業應采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應達到以下要求:


1.應具有電池正負極材料中磁性異物及鋅、銅等金屬雜質的檢測能力,檢測精度不低于10ppb;


2.應具有電極涂覆后均勻性的監測能力,電極涂敷厚度和長度的測量精度分別不低于2μm和1mm,鼓勵使用涂覆面密度在線監測設備;


3.應具有電極剪切后產生毛刺的監測能力,測量精度不低于1μm;


4.應具有電極烘干工藝技術,含水量控制精度不低于10ppm;


5.應具有電極卷繞或疊片的自動化生產能力,電極對齊度的控制精度不低于0.1mm;


6.應具有注液過程中溫濕度和潔凈度等環境條件控制能力;


7.應具有電池裝配后的內部短路高壓測試(HI-POT)在線檢測能力;


8.對于由多個單體電池或模組串并聯組成的電池組,應具有單體電池開路電壓、內阻等一致性評估能力,測量精度分別不低于1mV和1mΩ;


9.應具有電池組保護板功能在線檢測能力。


(三)主要生產特種、醫療、穿戴式等設備用鋰離子電池產品的企業,不受生產規模和工藝技術的限制。


三、質量管理


( 一)企業產品應滿足現行標準、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 38.3 節要求,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鼓勵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產品通過自愿性產品質量安全認證。


(二)企業應具有產品質量檢測能力,并達到以下要求:


1.鋰離子電池制造企業應具有符合標準規定的電池循環壽命、高低溫放電等電性能檢測能力,以及過充、過放、短路等安全性檢測能力,鼓勵企業配備高低溫循環、低氣壓、振動等環境適應性試驗能力;


2.正負極材料生產企業應具有產品磁性異物含量、金屬雜質含量、水分含量、比容量、粒度分布、振實密度、比表面積等關鍵指標的檢測能力;


3.隔膜生產企業應具有產品拉伸強度、熱收縮率、穿刺強度、孔隙率、透氣度等關鍵指標的檢測能力;


4.電解液生產企業應具有產品水分含量、氫氟酸含量、金屬雜質含量、陰離子含量等關鍵指標的檢測能力。


(三)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認證,建立產品可追溯制度、設立質量檢查部門和配備專職檢驗人員。質量管理體系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程序控制應包括防止和發現在制造過程中出現磁性異物和金屬雜質超標等,可能引起電池內部短路故障的相關活動;


2.鋰離子電池符合聯合國 UN38.3 測試要求的保證措施。


四、智能制造


(一)鼓勵企業加強頂層設計,促進自動化裝備升級,推動自動化水平提高。


(二)鼓勵企業推動生產設備聯網與數據采集,積極建設企業資源計劃(ERP)、制造執行系統(MES)、供應商關系管理(SRM)、倉庫管理系統(WMS)等信息化系統,推動企業數字化建設。


(三)鼓勵企業將自動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貫穿于設計、生產、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節。


(四)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智能制造,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生產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五、綠色制造


(一)企業應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并通過評估驗收,清潔生產指標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Ⅲ級及以上水平。


(二)鼓勵企業打造綠色供應鏈,建立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為導向的采購、生產、營銷、回收及物流體系,促進供應鏈中的利益相關方遵守行業標準與規范,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棄鋰離子電池回收處理體系。


(三)鼓勵企業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等要求,建設綠色工廠。參照《生態設計產品評價通則》 (GB/T 32161)等要求,生產綠色產品。開展綠色制造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


六、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


(一)企業和項目應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應設立專職節能崗位,制定產品單耗指標和能耗臺帳。鼓勵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準,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三)企業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按規定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落實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廢有機溶劑、廢電池等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收集、運輸、利用或無害化處置。


(五)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突發環境事件。


(六)企業應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認證。


七、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一)企業應依法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評價,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按照規定組織驗收。


(二)企業生產、儲存、運輸、回收、廢棄處置電池應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積極采取相應各環節安全技術及管理措施。


(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妥善處理安全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四)企業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及以上,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鼓勵通過第三方認證。


(五)特種運輸的鋰離子電池,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特種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特種局《民用特種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符合《鋰電池特種運輸規范》(MH/T 1020)和《特種運輸鋰電池測試規范)(MH/T 1052)。


八、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按時、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二)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到貧困地區投資興業,有條件的企業設立扶貧公益基金和開展扶貧公益信托等。落實國有企業精準扶貧責任,通過發展產業、安置就業等形式幫助貧困戶脫貧;鼓勵民營企業開展產業扶貧、就業扶貧、公益扶貧等。


(三)鼓勵企業按照《社會責任指南》等要求,推行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制定企業社會責任規范。


九、監督和管理


(一)企業自愿對照本規范條件編制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研究機構、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對已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二)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撤銷企業公告前,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三)有關研究機構、檢測機構要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十、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的鋰離子電池(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除外)、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生產企業。


本規范條件中的鋰離子電池如無特指,通常包括單體電池(電芯)、電池組(含電池模組和系統)。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修訂。


附件2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貫徹落實《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申請材料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規范條件執行情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的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除外)、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生產企業。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


(三)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格式附后),同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公共服務平臺(www.ldchy.cn)進行在線申報。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申請企業承諾具有企業基本資質文件等材料,包括:


營業執照副本,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項目用地權證或用地審批文件,項目環評批復文件、環??⒐を炇瘴募攧諏徲媹蟾婕捌渌嘘P材料。


第七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且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采用材料復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完成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工作。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公共服務平臺(www.ldchy.cn)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每半年報一次運行數據,紙質自查報告同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送1份。


自查報告是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節能降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核實。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鋰離子電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停產超過1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企業公告時,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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